(2023)皖0303执1007号
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执1007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303执10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