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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23 15:35:0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光与被告徐雪丽、吴后连、武家军、杨晶强、徐梦雅、胡同喜、徐霞、第三人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一、徐雪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的59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9)皖03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吴后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的20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9)皖03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武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的146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9)皖03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杨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的1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省淮然燃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9)皖03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赵新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雪丽、吴后连、武家军、杨晶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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