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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09:56:53 打印 字号: | |

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张京萍、卢志恩、虞允中、卢裕明、陈响军、卢晶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万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张京萍、卢志恩、虞允中、卢裕明、陈响军、卢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执恢47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张京萍、卢志恩、虞允中、卢裕明、陈响军、卢晶银行存款63403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7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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