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宇红、彭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与被告蚌埠市中信轮胎有限公司、宋宇红、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团队
电话:0552-3713130
宋宇红、彭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与被告蚌埠市中信轮胎有限公司、宋宇红、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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