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和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常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的物业费3680元、公共能耗费1291元,合计49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和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