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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11-07 19:32:32 打印 字号: | |


姚艺:

本院受理原告卢德新与被告姚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卢德新与被告姚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2日解除;

二、被告姚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德新租金3600元;

三、驳回原告卢德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珍0552-3713056


 
责任编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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