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事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任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万事昌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8809.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分别以2989.7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299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以8975.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以5979.0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以2979.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以9000.4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5980.4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以2978.7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以8984.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8990.4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以5979.5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以2973.9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海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