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303执3684号
陈振、赵鹿昌:
关于陈振、赵鹿昌犯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执3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2023)皖0303执3684号
陈振、赵鹿昌:
关于陈振、赵鹿昌犯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执3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