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海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孙敦芝: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明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海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辉鹏、孙敦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3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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