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军、郑申勤、蚌埠市鲲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张书军、郑申勤、蚌埠市鲲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2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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