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朱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2047.13元;
二、驳回原告张玉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元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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