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浩洲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26813元及利息(利息以126813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浩洲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安徽浩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4元,由被告安徽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6元,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维维 0552-37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