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3民破7号之一
申请人: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7月10日,本院依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3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审理被申请人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光速文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担任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23年8月21日,蚌埠光速文化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0元,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57827元,蚌埠光速文化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故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蚌埠光速文化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在受理本案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务人及债务人出资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债务人蚌埠光速文化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债务人蚌埠光速文化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 正 环
审 判 员 聂 雪 梅
审 判 员 刘 润 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