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3民破7号之二
申请人: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8月22日,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蚌埠市十八摄氏度红酒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认为,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财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光速文化活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 正 环
审 判 员 聂 雪 梅
审 判 员 刘 润 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