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福荣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陈国权、刘福城、王爱杰、蚌埠福荣经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瑞发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们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 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5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代偿款352432.3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6月16日起算至代偿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违约金3.5万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397432.33元;
2、由被告2陈国权、被告3刘福城、被告4王爱杰、被告5蚌埠福荣经贸有限公司、被告6安徽省旌德瑞发矿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变卖被告2陈国权、被告4王爱杰持有的被告1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号分别为:(蚌)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0号、(蚌)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依法变卖被告3刘福城、被告4王爱杰所有的分别座落于蚌埠市龙湖春天DZ7号楼3单元1层1号和蚌埠市新新家苑23栋1-901的抵押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2015012797、610005623),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费用。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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