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越、蚌埠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温越、蚌埠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胡法官(收)
电话:0552—3713510
温越、蚌埠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温越、蚌埠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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