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亚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凤阳凤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蚌埠亚伟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作出(2023)皖0303民1866号判决,在法定期间原告张敏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罗珊(收)
电话:0552—37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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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凤阳凤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楚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蚌埠亚伟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乔龙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作出(2023)皖0303民1866号判决,在法定期间原告张敏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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