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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徐益明)
  发布时间:2023-11-28 17:14:18 打印 字号: | |

徐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翟灯民与被告蚌埠翟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年梦然、徐益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解散被告蚌埠翟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翟灯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2032(刘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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