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翟灯民与被告蚌埠翟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年梦然、徐益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解散被告蚌埠翟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翟灯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2032(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