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陈、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与被告张陈、张平、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陈、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借款本金202485.57元、利息7646.36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自2023年11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张陈、张平、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