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崔姗与被告张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学英医疗费7,259.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168.7元、误工费18,698.4元,共计34,276.51元;
二、驳回原告崔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446元,合计746元,由原告崔姗负担149元,由被告张坤负担597元,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