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崔姗与被告张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5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2023)皖0303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3段第1行中的“原告朱学英”,应为“原告崔姗”。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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