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富: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光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光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3100元及违约金930元;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光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