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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12-05 09:15:10 打印 字号: | |


徐才旺: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才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徐才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2640元及利息(以2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才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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