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虎、刘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与被告梁虎、刘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虎、刘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借款本金359048.06元、利息19317.29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日,自2023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梁虎、刘芹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通成紫都旭苑13号楼2单元13层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0)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06号]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在约定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5元,由被告梁虎、刘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