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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蚌埠普菲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05 19:08:0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普菲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锟、王泽铖与被告蚌埠普菲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泽锟、王泽铖与被告蚌埠普菲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0602475号《私教合约书》;

二、被告蚌埠普菲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泽锟、王泽铖费用2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普菲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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