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
本院审理原告蚌埠市合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春银、王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余春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合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0000元;
二、被告余春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合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500元及运费1200元;
三、被告王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蚌埠市合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春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 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朱法官:0552-37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