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杨杨: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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