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雪:
本院受理原告朱学英与被告徐学江、孙永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徐学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学英医疗费17,13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4,134.96元、误工费3,636.48元,共计27,309.92元;
二、驳回原告朱学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学江负担,被告徐学江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