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徽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刘勋与被告南京徽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徽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勋团购服务费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徽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维维 0552-37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