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03民破14号之二
因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可,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现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