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文:
本院受理原告陶占孟与被告许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许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占孟货款14201元及利息(以1420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5元(原告已预交),由许正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