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波: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联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常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市联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常波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维维 0552-37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