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295.05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5日,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被告于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