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邹灵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刘阳、邹灵玉、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6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九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