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龙:
我院受理原告樊中喜与被告黄世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303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黄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中喜租车费用40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被告黄世龙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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