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加正:
本院受理原告徐作亚与被告曹加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曹加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作亚支付吊车租赁费46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作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曹加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维维 0552-37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