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朱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74329.79元、利息3438.41元(含罚息),并承担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朱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441.37元;
三、被告朱芳芳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三巷住宅楼4-6-12号房屋(房地产他证蚌私字第21120640号)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朱芳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