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褚思俊、邹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褚思俊、邹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褚思俊、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09783.52元、利息12946.9元(含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5日,自2023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褚思俊、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4500元;
三、被告褚思俊、邹宇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荣盛·锦绣香堤小区三期2号楼1单元12层3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77号]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在抵押登记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元,由被告褚思俊、邹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