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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徐从祥)
  发布时间:2023-12-28 23:10:29 打印 字号: |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从祥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徐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74.88元及利息(以3774.8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被告徐从祥负担28元,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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