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传永与被告纪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纪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传永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纪国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