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广珍: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王广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广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302.12元元并支付利息238.67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302.1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0.7倍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广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