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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永)
作者:曹法官  发布时间:2024-01-03 10:14:16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303执3686

李永

关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永犯受贿罪、高丽转贷罪、职务侵占罪罚金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9依法立案受理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因你去向不明,本院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执3686号失信决定书2023)皖0303执3686号限制消费令2023)皖0303执3686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自本公告之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二十九

 

 

:曹法官

联系电话:0552-3713527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3558号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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