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303执3690号
图迪喀热·图尔荪、塔依·麦合木提、木萨·艾麦尔、阿布都万力·买合买提、麦合木提·艾海提:
关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图迪喀热·图尔荪、塔依·麦合木提、木萨·艾麦尔、阿布都万力·买合买提、麦合木提·艾海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因你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执3690号失信决定书、(2023)皖0303执3690号限制消费令、(2023)皖0303执3690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 行 员:曹法官
联系电话:0552-3713527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3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