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303执2418号
安徽维骑动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被执行人安徽维骑动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蚌埠市蚌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山劳人仲调[2022]17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因你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执2418号失信决定书、(2023)皖0303执2418号限制消费令、(2023)皖0303执2418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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