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觉池塘春草梦,阶前梧叶已秋声”。转眼新的一年又开始了,一边回忆一边继续。回顾2023年,让我触动最深的有两件事。
刑事法官既要有司法良知,又要有理性平和的怜悯之心。未成年人朱某某聚众斗殴案是我承办的第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接到案件我就认真学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搜索学习其他法院审理的经验。开庭审理前特意嘱咐书记员邀请有在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工作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又邀请蚌山区妇联、蚌山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未成人合适亲属在庭后对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法治教育。鉴于朱某桃系朱某某唯一法定代理人,其常年在外务工,朱某某一直由奶奶照顾,父子之间长期缺乏沟通交流,长时间疏于管教,家庭教育缺失,忽视朱某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导致朱某某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遂向朱某桃发出刑庭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朱某某对于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感到悔恨,表示出来以后要有一技之长,孝顺父亲和奶奶,不再给社会添麻烦,其父亲也表示以后一定重视和孩子的沟通,重视家庭教育。父子俩通红的眼睛和哽咽的话语让我久久不能忘怀。
刑事工作不是冰冷的,也可以是温情的。最近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诠释了用心用情才能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2021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因为遛狗与被害人亲属发生争吵,被害人出来查看以后也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最后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离开。2022年11月4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5月18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涉案时处于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2年12月22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而本案居然经历两年多才到法院审理,因此接到案件后我暂时放下手头工作,第一时间认真阅读卷宗做好阅卷笔录。联系被害人亲属(被害人在今年3月份去世)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被害人小女儿和女婿来法院以后直接表示对被告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被害人去世时案件还没有结果,他们对本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办案程序有意见,已经多次投诉、举报并信访了。我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对于法律问题当场能答疑的及时解答。对于他们的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我认真阅读申请理由,向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进行问询,然后和被害人及时沟通,经过多次沟通,被害人亲属愿意等待鉴定机构书面答复以后再做决定。被害人亲属接到书面答复以后,我们也再次明确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亲属当即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为了让被害人亲属打消心里疑虑,让案件经受起考验,我们同意其要求,确定好开庭时间为一周后并及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参加诉讼,向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及时发出传票和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告知因为年底工作冲突,可以视频出庭。我又及时跟被害人亲属反馈,被害人亲属不同意视频出庭,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开庭审理。我接到书面申请以后,向鉴定人员确定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系事出有因,且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工作排满,又及时跟被害人和其代理人沟通,告知视频出庭也是出庭的一种方式,不是延期开庭审理的一种理由,不允许延期开庭审理,此时距离开庭还有三天时间。也许是及时沟通的效果,也许是宣读法条规定释法明理的效果,被害人不再要求延期审理开庭。我知道这个案件可能是个“烫手山芋”,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后,我没有当即询问是否同意调解,但是距离开庭还有一周时间时,我就问自己,这个案件难道就这样判决了事?被告人一方明确如果对方不调解,他们愿意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打到法院账户,但是被害人这一方的矛盾还是没有化解,而且仅仅邻里之间因为遛狗引发的偶发矛盾,这样一判了之我寝食难安。于是我拿起电话问被害人代理律师是否同意调解。经了解,调解工作难度大,案件在侦查机关时已经谈过调解,双方差距过大,最后不了了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也找过中间人谈调解,依然差距过大。最后通过多次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开庭前一天下午在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束后,我单独留下被害人三个女儿和小女婿进行谈心,被害人亲属肯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沟通及时顺畅的做法,生活还要继续,今后他们也要开始新的生活。基于本案系邻里之间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被害人亲属需要的是一个态度,一个说法,我们办案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事,即使当事人当时不理解,我们如果及时沟通并告知理由,一般会得到当事人理解。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新的一年要有新的目标,保持对职业的热爱,奔赴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