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许彬、胡翠、安徽禹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23)皖0303民初4936号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二审地址确认书、二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蚌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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