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庭长您好,原告赔付的50万元我们已经收到了,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感谢您的付出!”3月11日下午,听着来自电话那头的当事人的声声道谢,行政庭庭长金煜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颜某系货车司机,该货车挂靠在原告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3月31日,颜某在驾驶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颜某的子女即本案第三人颜某娟、颜某民向被告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向被告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县政府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诉讼来院,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该起纠纷的实质,也是原告的心结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金的数额的争议。金煜仔细思量,如果就案判案,一方面,原告上诉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第三人要想拿到赔偿金,还需提起民事诉讼,又将案生案。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承办人决定要努力让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真正的化解。
在开庭过程中,金煜当庭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但虽经协调,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主张的数额差距还是非常悬殊。
为进一步化解纠纷,金煜于庭后多次与原告和第三人沟通,建议双方结合自身的实际经济情况,适当作出让步,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不要再因为诉讼而消耗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最终,在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下,原告与第三人纷纷作出让步,双方就民事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由原告向第三人赔付50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划上了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