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份,蚌山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审结三案,为切实保障辖区内企业顺畅运转、有效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蚌山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审结并宣判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新《公司法》第57条在原《公司法》第33条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股东更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措施。该院适用新《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审结并宣判了两起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纠纷。新《公司法》第23条在原《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基础上增加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对原有相关规定作出了扩张解释。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新法共15章266条,增加和修改条款228条,是《公司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蚌山法院提前谋划部署,在《公司法》修订后,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新法的修订背景、新旧条款对照、对审判实务的影响等进行了多次学习和培训,为准确适用新修订《公司法》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