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闲鱼”APP与天某某公司客服人员协商领养凯米尔缅因公猫一只。该公司客服人员告知韩某宠物猫免费,但需购买12个月的猫粮套餐。韩某遂按照该公司客服人员的要求办理了 “扣呗”,每月扣款400元,合计扣款4800元,并于当日扣款400元。双方签订了领养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韩某支付了450元托运费。
几天后,韩某收到一只灰色宠物猫和两包猫粮,即联系天某某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该宠物猫并非其下单的宠物猫,也并非托运,而是快递邮寄。客服告知韩某找售后,经韩某与售后联系,售后回复让韩某先养几天再发回来,但已没有韩某选中的那只猫,也没有缅因猫,可以换其他品种。如果退货,则由韩某自理发回的运费,且要承担违约金。韩某不同意该方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领养合同,由天某某公司协助解约 “扣呗”,退还第一期“扣呗”扣款400元,支付宠物托运费450元并承担宠物猫退回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领养合同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韩某已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费用400元,但天某某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宠物猫,致使韩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韩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韩某为领养案涉宠物猫,订立了“扣呗”协议,约定扣款4800元,并已实际扣款400元,该扣款虽系第一个月的猫粮费用,但该猫粮亦由韩某用以喂养天某某公司发错的宠物猫,故天某某公司应退还韩某费用400元,并协助解除“扣呗”扣款协议,与此同时,韩某应退还天某某公司对应宠物猫,退回运费由天某某公司承担。韩某要求天某某公司返还托运费450元,虽合同约定运费由韩某自理,但因本案系天某某公司违约,且天某某公司亦未通过其承诺的托运方式运输宠物猫,故本院对韩某此项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宠物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系商家出售给消费者的宠物并非消费者选择的特定宠物,而商家以领养为名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约定如退养,则需承担高昂违约金,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际为买卖合同关系,商家的违约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据此解除合同,退款退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