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结果。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系排除妨害纠纷,杨某购买了蚌埠市某小区的一处住宅,并支付了相应房款,在接收该房屋时,被执行人孙某拒不腾空交付该房屋。因此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空、返还该房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在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文书后,多次上门,但每次均被拒之门外。执行法官鉴于孙某某一直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腾房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满,本以为孙某某能够认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是孙某某却气焰更加嚣张,面对执行法官上门,更是“以死相逼”。执行法官因孙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后,孙某某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积极腾空、返还了该房屋,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孙某某心存侥幸拒不腾房,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最终被判处刑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